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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金鑫与郑世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鑫,郑世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鑫。委托代理人:钟一淳。委托代理人:黄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世方。委托代理人:沈忠华。再审申请人金鑫因与被申请人郑世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的(2012)甬余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金鑫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金鑫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金鑫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晓红审 判 员  吴波杰代理审判员  何传兵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