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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何黎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荣,何黎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57号原告王海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兵。被告何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荣与被告何黎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以被告已归还了部分租赁物并支付了尚欠的租赁费及赔偿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