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自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深圳自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94号原告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镇南双玉工业2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舰,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自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牛栏前华侨新苑1栋1804。法定代表人钟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程志,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深圳自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鑫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71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学兵代理审判员 欧阳珂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