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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孙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孙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负责人:贾红军,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卫忠,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红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申请孙红军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督字第0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98.14元、利息102.94元、滞纳金81.12元、服务费99元,共计1781.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红军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督字第07号支付令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师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