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上海利隆路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福和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利隆路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福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上海利隆路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03室。法定代表人陈向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彬,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福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福和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李舒鹂。申请人上海利隆路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福和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福和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397000元(银行账号:44×××08)。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上海利隆路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福和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397000元(银行账号:44×××08)。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为六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作其它形式上的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伟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