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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袁某,1988年1月26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枫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本院认为:与原告李某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是袁德梅,被告袁某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枫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洪 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