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晶,张静怡,陈占华,周继芬与廖茂焱,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张某,陈占华,周继芬,廖茂焱,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33号原告张晶,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原告张某。原告陈占华,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告周继芬,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训,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茂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黎永绿,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两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紫藤街22号。法定代表人ALexisPERAKIS-VALAT(贝翰青),系该司董事长。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晶、张某、陈占华、周继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茂焱、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张某、陈占华、周继芬撤回对被告廖茂焱、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2.71元,保全费46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7725.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晓 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隽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