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立锋与浙江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孝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锋,浙江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孝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69号原告:孙立锋,农民。被告:浙江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北楼9层。法定代表人:张雄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孝越,1965年9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锋与被告浙江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孝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立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立锋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