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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童涛诉被告党思微、刘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涛,党思微,刘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童涛。委托代理人李红民。被告党思微。被告刘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涛诉被告党思微、刘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涛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童涛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