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童涛诉被告党思微、刘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涛,党思微,刘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童涛。委托代理人李红民。被告党思微。被告刘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涛诉被告党思微、刘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涛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童涛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