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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毕建波、丛君等与张永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波,丛君,王洪聚,张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433-2号申请执行人毕建波。申请执行人丛君。申请执行人王洪聚。被执行人张永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滕民初字第180号、181号、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张永杰所有的鲁K×××××面包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