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万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万民初字第36号原告:梁某某,男,44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张某某,女,4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久慧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一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