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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新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李士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新催字第21号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法定代表人:李士涛。委托代理人:裘炳锋。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40200051/22770030,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1月14日,出票行为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出票人为新昌县开源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焕森人民陪审员  商平和人民陪审员  李少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