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莉与被执行人雷敏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雷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雷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雷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48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甲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偿还借款本金820,000元及利息(以余下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6月25日起计算至余下欠款本金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43.50元、诉讼保全费4,764元、执行费11,795元,但被执行人雷某甲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甲与雷宇琛共有坐落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叶麻店卧龙·剑桥春天B座栋2单元10层01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期房抵押证明号:湖200701968;抵押物权证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湖061420521)。另查明,登记在武汉天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5栋5单元10层1室的房屋(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昌2007005643;建筑面积:146.26平方米)系被执行人雷某甲购买,并办理有预购商品房合同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期房抵押证明号:昌2006005653;抵押物权证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昌0527418)。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雷某甲与雷宇琛共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叶麻店卧龙·剑桥春天B座栋2单元10层01号房屋中属于被执行人雷某甲所享有的权利(或份额);二、查封预购商品房合同抵押登记为被执行人雷某甲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5栋5单元10层1室的房屋;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