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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葛某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927号罪犯葛某,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作出(2010)当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4月8日以(2010)马刑终字第04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葛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曾于2012年1月因违规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