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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景富与李清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富,李清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202号原告:李景富,男,生于1963年5月5日,汉族,绵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良云,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华,女,生于1966年1月12日,汉族,绵阳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富诉被告李清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富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