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景富与李清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富,李清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202号原告:李景富,男,生于1963年5月5日,汉族,绵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良云,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华,女,生于1966年1月12日,汉族,绵阳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富诉被告李清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富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