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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有军与薛志强、马海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军,薛志强,马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军,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被执行人薛志强,男,生于1974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马海秀,女,生于1948年10月1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分别发出了���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当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有军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328.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3368.96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采取躲避方式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通知书限定自觉履行期限届满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马海秀银行个人存款的执行措施,经依法强制执行,现两被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已履行完毕支付赔偿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李有军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秀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