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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立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孟祥勇与边立新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祥勇,边立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立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勇,男,l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立新,女,l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上诉人孟祥勇与被上诉人边立新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历城民初字第2526-1号民事裁定,驳回孟祥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孟祥勇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孟祥勇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4月1日,原告边立新在历城区锦绣川黄崖村为被告孟祥勇粉刷房子时摔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孟祥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孟祥勇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住所地是济南市市中区,并非历城区锦绣川街道办事处黄崖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在没有进行法庭调查、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了“边立新在历城区锦绣川黄崖村为其粉刷房子时摔伤”的认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其经常居住地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边立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边立新诉称2012年4月1日为孟祥勇在济南市历城区锦绣川街道办事处黄崖村房屋粉刷时摔伤。诉讼时,边立新提供一份案外人徐友山出具的证据,该证据证明边立新在历城区锦绣川街道办事处黄崖村房屋粉刷时摔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侵权行为地在其辖区内,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孟祥勇未提供证据证明边立新在其它地方致伤,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