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与泰兴博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泰兴博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091号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心路2号。法定代表人钱宝荣,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广游,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博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兴市张桥镇050号。法定代表人杨银新,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博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泰兴博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