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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何兰青与黄海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兰青,黄海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号原告何兰青。委托代理人尹颖英。被告黄海水。原告何兰青诉被告黄海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兰青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兰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兰青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