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何兰青与黄海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兰青,黄海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号原告何兰青。委托代理人尹颖英。被告黄海水。原告何兰青诉被告黄海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兰青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兰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兰青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