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刑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静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986号罪犯周静。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2010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康宁监狱于2013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静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4月20日,获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于2011年7月22日,获第二季度单项奖励;于2011年12月31日,获下半年表扬奖励;于2012年4月6日,获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于2012年7月18日,获第二季度单项奖励;于2013年1月4日,获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静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