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玲(曾用名:魏娟),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涡南镇郑庙行政村后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0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23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1月14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1年12月28日,该案移送至涡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对被告人魏玲进行传唤时,被告人拒不到案,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被告人魏玲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2年2月9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魏玲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晚,涡阳县双庙镇郑庙行政村后郑自然村村民郑辉子因拉土与郑传习发生纠纷,被同村村民郑邵氏拉开,郑辉子认为郑邵氏从中拉偏架。4月6日晚,被告人魏玲(系郑辉子之妻)便到郑邵氏门前谩骂,郑邵氏上前答话时双方发生厮打,魏玲用手拽着郑邵氏头发,将郑邵氏摔倒在地,致郑邵氏椎体骨折。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郑邵氏的伤为轻伤。另经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玲赔偿受害人郑邵氏13000元,郑邵氏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魏玲的供述;被害人郑邵氏的陈述;证人邱经华、郑福伟、陈娟娟、郑传习、郑赵氏、郑素兰、张素芳、王玉英、郭侠、赵亚其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鉴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撤诉申请、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玲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赵修珠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