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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3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251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经审查,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