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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李国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李国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5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负责人:冯博,该行行长。住所地:孝昌县。 被申请人李国勇,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扣押被申请人李国勇在孝昌县邹岗镇政府应收工程款608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李国勇在孝昌县邹岗镇政府应收工程款273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