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朱锋锐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锋锐,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朱锋锐。被告: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锋锐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锋锐撤回对被告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锋锐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春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