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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昌满与罗昌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满,罗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罗昌满。被执行人罗昌义。本院依据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罗昌满申请执行罗昌义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昌义已按照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廖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