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姚伟民与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伟民;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姚伟民,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华道8号。法定代表人赵树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翠玲,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伟民诉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伟民诉称,2002年5月份,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由于被告存在种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2011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2012年6月20日向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该委作出裁决不予受理,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交原告在职期间(2002年5月至2012年7月)欠缴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被告给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应付工资9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385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46998元;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8000元;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2010年度的奖金10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2011年度的奖金150000元。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有不实之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4月19日而不是原告诉称的2011年7月份,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本身不适应被告快速发展的需要,并非原告诉状所讲的情况。二、原告2012年6月20日向唐山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超出了法定的仲裁时效,关于最高院的法律规定,原告超出仲裁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三、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经按照社保部门的核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由于其自行辞职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进而向被告索取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要求给付未定合同的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及2010年、2011年奖金等诸项诉请,缺乏事实根据。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姚伟民于2002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担任选煤工程所副所长职务,双方签订2004年8月31日至2009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继续工作。2011年4月2日,原告以本人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提升有限,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快速发展为由向被告公司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1年4月19日被告同意原告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原告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字表示同意移交事项所有内容,有关离职手续已按规定办妥。原告离职后,被告向其支付了离职前工资及社会保险,并为其交纳了2011年5、6月份社会保险。2012年6月20日,原告以被告应为其补交在职期间(2002年5月至2012年7月)欠缴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被告给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应付工资9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385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46998元;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8000元;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2010年度的奖金10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2011年度的奖金150000元为由提起申诉,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通知姚伟民不予受理,2012年6月28日原告姚伟民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1年4月19日得到被告同意,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即日起解除。被告虽继续为原告交纳了2011年5、6月份社会保险费用,但双方并未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伟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轧红芸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