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华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义涛和陈然、陈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涛,陈然,陈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杨义涛。委托代理人李双芝委托代理人史栋梁被告陈然。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涛与被告陈然、陈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涛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义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原告杨义涛承担。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