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义涛和陈然、陈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涛,陈然,陈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杨义涛。委托代理人李双芝委托代理人史栋梁被告陈然。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涛与被告陈然、陈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涛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义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原告杨义涛承担。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