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先贵与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贵,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375号申请执行人:罗先贵。被执行人: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家通,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慈劳仲案字(2012)第278号仲裁裁决书罗先贵与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先贵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埃力生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先贵劳动报酬款46800元,应向本院执行费6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3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