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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亚秋与石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秋,石怀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刘亚秋,住所地东丰县。被告石怀永,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秋诉被告石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原告垫付,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