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亚秋与石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秋,石怀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刘亚秋,住所地东丰县。被告石怀永,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秋诉被告石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原告垫付,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