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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初字第66号原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西路安德里30号。被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东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民主工业园区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材公司与被告申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11元,减半收88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3806元,由原告中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吴晓静人民陪审员  陆静剑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