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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民一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峰诉凡俊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凡俊文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1716号原告:陈峰,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徐庙村陈楼北队**号。委托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俊文,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凡桥行政村凡桥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峰诉被告凡俊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穆家运审判员  杨洪峰审判员  张兆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