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平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绿叶服装辅料厂与平湖市金叶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绿叶服装辅料厂,平湖市金叶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6号原告:平湖市绿叶服装辅料厂。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村18组。代表人:蒋诗才,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鲍美华。被告:平湖市金叶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秀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绿叶服装辅料厂与被告平湖市金叶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绿叶服装辅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