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168号罪犯朱某某,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蚌山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