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倩与被告汤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倩,汤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吴文倩,女,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201室。被告汤迪,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倩与被告汤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倩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文倩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倩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吴文倩负担。审 判 员 刘国才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黄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