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九会与姚凡芝、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郭九会,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姚凡芝,男,194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姚凡芝名下芜湖市某蛋鸡场、芜湖市东海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的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