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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20号,申请人汤化龙,被申请人凤甫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化龙,凤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汤化龙,男,53岁。委托代理人,高承龙,男。被执行人凤甫良,男,35岁。委托代理人,戴柳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化龙与被执行人凤甫良侵权纠纷一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如下:被告凤甫良一次性赔偿原告汤化龙各项经济损失29000元及诉讼费63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汤化龙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杰审 判 员  郑少红代理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