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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克与被告董志杰、沈阳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克,董志杰,沈阳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白克。被告董志杰。被告沈阳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克与被告董志杰、沈阳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议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