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克与被告董志杰、沈阳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克,董志杰,沈阳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白克。被告董志杰。被告沈阳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克与被告董志杰、沈阳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议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