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张艳与贺森辉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张艳,贺森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刘张艳。被执行人贺森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荔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张艳申请执行贺森辉扶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森辉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