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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升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北苑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韩聚军,经理。被告史升平,男,成年,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莉二○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