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牛民初字第6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洪川与梁久凡、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洪川,梁久凡,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6349号原告曾洪川。委托代理人王思安,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攀,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久凡。委托代理人熊万华,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庆。委托代理人付洪祥,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洪川与被告梁久凡、第三人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洪川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洪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洪川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妮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