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大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农民,群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农民,群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大检刑诉(201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商定:“咱三个都爱玩,设个场吧,弄了钱咱们平分”,后纠集郭某某、田某某等20余人分别在王某乙、王某甲家用牌九赌博,每庄抽渔头100到200元,2011年5月15日16时在王某甲家赌博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赌资42300元,赌具牌九两副。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有:证人郭某某、田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杜某某、贾某某、冯某某、许某某、梅某某、李某乙、张某乙、杨某甲、张某丙、王某丙、秦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石某某、成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丁、封某某、任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大名县公安局拍摄的赌博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的赌资、赌具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商定:“咱三个都爱玩,设个场吧,弄了钱咱们平分”,后纠集郭某某、田某某等20余人分别在王某乙、王某甲家用牌九赌博,每庄抽渔头100到200元,2011年5月15日16时在王某甲家赌博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赌资42300元,赌具牌九两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郭某某证言,他因玩麻将和王某甲认识的,知道王某甲在家设赌场,前天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过来玩牌九,他到了他家发现有二三十个人在玩,大部分人他都不认识,每次下注五百、三百、二百不等,王某甲每次按六分之一抽水并且负责场地安全问题,他见一个三十多岁某县的男子负责放贷,王某甲作保。2、证人李某甲、杜某某、贾某某、许某某、张某丁、封某某、任某某、李某丙、成某某证言与郭某某证言一致。3、证人田某甲证言,2011年5月13日中午她碰到她丈夫的朋友陈某某,陈某某让她去某村的一户人家玩牌,说去一次就给一次钱,她就和她邻居王某戊去了三次,每次都有二三十个人在玩,在玩牌九,四个人一场,一家两张牌,下注以大小点论输赢,每次下注不低于100元,高不封顶,前两次每次陈某某都给了她一百元钱,第三次就被抓获了。4、证人王某丙、秦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王某戊、证言与证人田某甲证言一致。5、证人张某甲证言,2011年5月14日,她和路某去某村玩牌,到了某村路某就给陈某某打电话让其过去接她们,到了那发现有二三十人在玩牌九,她们看了一会就找一个叫陈某某的“局长”说要走,其就给了她们一人一百元钱,第二次去了另外一个人家,还没有下注就被抓获了。6、证人杨某甲与证人张某甲证言一致。7、证人梅某某证言,几天前陈某某给她打电话说陈某某在大名县设了个赌场让其过去玩,过了几天她给张某乙、五妮儿还有一个姓杨的打电话一块去了,到大名县一个镇里发现有二三十个人在用牌九赌博,陈某某,王某甲还有一个轮流坐庄,第一次她输了四百元,第二次还没来得及就玩就被抓获了。8、证人张某乙、杨某乙、陈某某、石某某、张某丙、王某丁、冯某某、李某乙证言与证人梅某某证言一致。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0、大名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大名县公安局扣押赌资42300元及赌具牌九。1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陈某某给他说要和他组织个赌场,他们商量了一下庄家每赢600,他们俩人抽100块钱,他负责找地方,联系大名的赌家,在王某乙家设场,后来怕公安局的人抓,就又设到了他家的北屋内,前来参赌的大概有二三十人,每次下注100到500元不等,最少100元,从下午四点到七点结束。赌场内王某乙和王某丙放高利贷,具体利息多少我不参与。1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他是给王某甲开车的司机,王某甲说要在他家设个赌场,每次结束给他个100、200元的好处费,并且王某甲还给他钱让他放高利贷,每放出去5000元给他200元好处费,前来参赌的大概有二三十人,每次下注100到500元不等,最少100元,从下午四点到七点结束。1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1年5月15日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让他过去玩牌,当时大概有十几个人开始玩牌了,是王某甲提供的场所和赌具,一般要是人少了他负责召集人,一般玩牌九每次下注100到500元不等,最少100元,从下午四点到七点结束。王某甲每600元钱抽100元钱,等赌完了把抽的钱发给参与赌博的人,周边的人发200元钱,远路的发300元钱。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栋江审 判 员 杨伟娟代理审判员 张克大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新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