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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郭平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郭平,女,生于1984年4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涛,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林,男,生于1981年11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凌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