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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杰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建公司、刘天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张杰,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建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小均,职务经理。被告刘天丰,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建公司、被告刘天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张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