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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新野国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友东、王晓平为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国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友东,王晓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新野国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友东,男,1953年出生。被告王晓平,男,1962年出生。原告新野国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友东、王晓平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向法庭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金波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杨林春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旭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