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新野国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友东、王晓平为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国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友东,王晓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新野国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友东,男,1953年出生。被告王晓平,男,1962年出生。原告新野国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友东、王晓平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向法庭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金波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杨林春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旭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