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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11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