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11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