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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南岸鸿发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南充星皇公司、南充长龙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鸿发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南充市星皇广告有限公司,南充市长龙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鸿发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被执行人南充市星皇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充市长龙广告有限公司。本院本院受理重庆市南岸区鸿发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执行南充市星皇广告有限公司、南充市长龙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顺庆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顺庆执字第7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查明阆中市人民政府将要给付被执行人工程款项。故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长龙广告有限公司在阆中市人民政府应收的工程款项96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