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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与被告李天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李天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李敏,女,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马屯镇南流常村。被告李天保,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悬钟村。在原告李敏与被告李天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李敏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亮审 判 员  孙魁林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