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与被告李天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李天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李敏,女,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马屯镇南流常村。被告李天保,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悬钟村。在原告李敏与被告李天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李敏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亮审 判 员 孙魁林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