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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瑞林、李秀月与被执行人刘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瑞林,李秀月,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鲁瑞林。申请执行人李秀月。被执行人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鲁瑞林、李秀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企业年金,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峰在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年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菊 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常莎莎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