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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783号罪犯张某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以(2009)涡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