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柳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吴远兵与谢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兵,谢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柳商初字第22号原告:吴远兵。被告:谢新华。原告吴远兵诉被告谢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远兵、被告谢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1月30日,被告以生活开支为由向原告借得人民币647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一直不言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远兵借款67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新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更多数据: